安康市房屋鉴定委托需要什么程序?鉴定的委托程序:
①双方共同委托:
若当事人双方能达到一致,能对一家建筑工程鉴定机构的鉴定能力、鉴定结论表示认可,双方可就委托事项,进行共同委托鉴定。这种方式具有可选择性,可以共同挑选合适的、有能力的机构。
②法院技术科对外委托
若当事人双方就鉴定机构的选择不能达成一致,则要等该案件提起诉讼后,由法院依据程序,依法对外委托鉴定业务。这种方式当事人双方具有不可选择性。一般来讲,当法院或庭决定将案件所涉工程交由专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时,所选择的鉴定机构都是具备鉴定资质的。作为当事人,应当对鉴定机构的鉴定资质进行核查。
鉴定结果:
证据是公正的前提和基础,鉴定作为证据制度的重要内容,鉴定结果就显得尤为重要。
鉴定结论的评定一般分为工业建筑和民用建筑。鉴定报告内容一般包含:报告说明、结论、数据、计算书、照片(证据)等。
鉴定费按照“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一般由申请鉴定方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认可的期限内预交。双方均要求鉴定的,双方各预付一半。
谁败诉、谁承担是诉讼费用承担的一般原则。是对败诉方消耗资源的一种制裁,是体现法律公平、公正的一个方面。在zui后的判决或裁决中,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或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应注意:
①当事人一方申请鉴定,但未在限定期限内缴纳鉴定费,或接到通知后未参加鉴定程序或未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的,视为对鉴定请求的放弃,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人民法院有可能以当事人另一方所提供的证据作为确定工程款的依据。在一审中放弃鉴定请求的一方不得在二审中以此为由主张一审程序违法。
②一审期间,当事人双方均申请鉴定,一方因未预交鉴定费,人民法院未其鉴定申请,而鉴定结论zui终根据另一方的申请作出的。二审期间,一审时未预交鉴定费的一方仍然有权以一审时根据另一方申请作出的鉴定结论的依据明显不足为由申请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