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
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验
收材料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
第九条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 3 个月内,向审批水土保持方案
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
收材料。
第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报备服务指南,采取多种方式接受报备,推
行网上报备。
第十一条 对报备材料完整、符合格式要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水土保持机构
应当在 5个工作日内出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回执,并定期在门户网站公告。对报备材料
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生产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
部内容。
第三章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对生产建设项目开展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包括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
的跟踪检查和对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情况的核查。
监督检查中的技术性、基础性工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有关单位承担。